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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发布时间:2020-11-1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拟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的申请和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
    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表。
    2.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
    4.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制度未出台前,取得人力资源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服务相关培训证书、从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暂可视为具备从业资格)。
    5.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和内部管理规章及工作制度。
    (二)说明
   1.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被委托人待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受理
    1.受理条件: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
    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符合规定形式。对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三)审核与决定
    1.审核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的,受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查看档案库房、阅档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是否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
    3.属事业单位性质的,与编制部门沟通,核实编制情况;
4.属企业性质的,核实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
    5.审批同意的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与公告
     受理单位审批同意后向申请单位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及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布。
    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国务院所属部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人部发〔200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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