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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环保绿化资质许可的介绍以及如何办理

企业法人如果想办理一家环保绿化类的公司/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下面云南滇创商务集团(滇商通)小编详细的为大家普及一下涉及环保绿化有哪些资质许可以及如何办理的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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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环保绿化资质许可的介绍以及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0-12-07 热度:

      企业法人如果想办理一家环保绿化类的公司/企业需要具备哪些资质呢?下面云南滇创商务集团(滇商通)小编详细的为大家普及一下涉及环保绿化有哪些资质许可以及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看您需要哪种资质。
 
1、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条件:
   (1)属受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取得经环保部门同意批复;
   (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4) 具体核技术利用项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细化;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采用实地核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实地核查,13个工作日(实地核查时限不计算在内)内完成审查决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后,办理结果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yn.gov.cn)上公开。
    
 
2、从国外引进国外种子、草木检疫审批
     凡从国(境)外引进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的种籽、块根、块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引进数量在省级审批限定范围内的。
    省植保植检站领导根据审查情况,当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理好后会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平台公开
   
3、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办理条件:1、申请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2、运输单位有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许可证。
                     3、提供的需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清单与实际相符。
       自接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函商结果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XXX公司 固体跨省贮存(处置)审查意见的函”;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领取此资质,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受理条件: 1、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
                          2.、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3.、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延期贮存的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全套资料。办理通过后会在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公开
 
5、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受理条件:1.申请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 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4.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满足办理条件,予以备案,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
      不满足办理条件,不予备案。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
 
 
6、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
      1、已完成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
      2、送贮单位和接受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4、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满足办理条件,予以备案,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受理条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且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向申请人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受理通知单》。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人发放《申请材料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XXX市生态环境局、XXX分局)关于XXX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复函》。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备案,正式文件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8、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备案
   受理条件: 1、已完成辐射监测;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3、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办理通过后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并签字确认;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9、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备案
      1、办理过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且转让活动已完成;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
      4、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并签字确认;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10、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放射性药品及原料)
        1、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2、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单位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3、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单位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范围与转让活动相符;
        4、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
        5、登陆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对予以许可的,发放《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转让审批表》。
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11、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豁免备案证明
受理条件:1、申请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
                  3、申请豁免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辐射水平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豁免水平。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依法查验,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单》;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符合不予受理情形,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办理通过后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并签字确认;或者按申请人意愿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12、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受理条件:1、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单位;      
                          2、申请材料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四)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   (六)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论证结论。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3、申请材料符合《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办理通过后申请人直接到当地,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并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情况审核
       受理条件: 1、企业持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内企业
        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材料回执单》。
        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需要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放《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单》。
      自作出初步确认审核结果之日起,拟将初步确认审核结果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14、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受理条件:发生计量纠纷需要进行调节或仲裁检定
       承担仲裁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出具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的仲裁检定证书。仲裁检定证书经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15、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宗实验审批
        受理条件: 1、试验实施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A)申请书原件;
                       (B)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
                       (C)代理人委托书原件;
                       (D)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事项属于实施机关职权范围。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1、材料符合要求,受理,发放《受理通知单》;2、需要补正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单》;3、符合不予受理情形,发放《不予受理通知单》。
予以许可的,印发示踪试验批复文件。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在行政审查后,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yn.gov.cn)“公示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上述内容就是关于环保绿化类资质许可的相关资讯,如果还需要进一步此方面的信息,可以咨询云南滇商务集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内容均来着于互联网,如有不足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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